(2015)管民二初字第9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河南闽森商贸有限公司与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闽森商贸有限公司,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994-1号原告河南闽森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玉,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太赫,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闽森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绿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