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贾佳与被上诉人郑州建材大世界东建材、郑州建材大世界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建材大世界东建材,郑州建材大世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732号上诉人(原原审告)贾佳,男,汉族,1977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孝礼,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建材大世界东建材。负责人,刘亚兰。委托代理人赵阳,刘鸣雷,该单位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建材大世界。法定代表人刘亚兰。委托代理人李相周,该单位员工。上诉人贾佳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建材大世界东建材、郑州建材大世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佳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上诉人贾佳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贾佳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贾佳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690元,减半收取7845元,由上诉人贾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690元,退还上诉人贾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忠宇审判员 郑宗红审判员 侯军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裴蒙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