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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兴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平,郝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902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平,个体户。被执行人郝虎林,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张兴平申请执行郝虎林租赁合同纠纷的(2014)临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郝虎林暂无可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永东执行员  张维林执行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解凯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