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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潮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支露梅与于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南通久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茅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露梅,于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南通久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茅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支露梅。被告于峰。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严小平。委托代理人王海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负责人马军。委托代理人韦存颖,该公司职员。被告南通久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建华。被告茅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支露梅与被告于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南通久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茅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支露梅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