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安徽省艾普生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程祖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52-2号原告:安徽省艾普生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程立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祖运,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林彬,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与卜,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艾普生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祖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艾普生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艾普生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艾普生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省艾普生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超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人民陪审员  王胜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