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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高欣与白忠义、郭彦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欣,白忠义,郭彦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818号原告���欣,女,1979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原告白忠义,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郭彦汝,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欣诉被告白忠义、郭彦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白忠义、郭彦汝的住址查找不到被告,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原告亦无法提供。原告也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故依照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