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芝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程官廷与程高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官廷,程高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芝民初字第95号原告:程官廷。被告:程高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官廷与被告程高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官廷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金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吕菱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