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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崇川区宇通汽车租赁服务部与周文、卫红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川区宇通汽车租赁服务部,周文,卫红云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460号原告崇川区宇通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南通崇川去桃园路8号。经营者李程华。被告周文。被告卫红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崇川区宇通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周文、卫红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崇川区宇通汽车租赁服务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崇川区宇通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吴陈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