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崇川区宇通汽车租赁服务部与周文、卫红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川区宇通汽车租赁服务部,周文,卫红云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460号原告崇川区宇通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南通崇川去桃园路8号。经营者李程华。被告周文。被告卫红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崇川区宇通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周文、卫红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崇川区宇通汽车租赁服务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崇川区宇通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吴陈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