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民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00611号原告申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万斌,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胜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艾达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