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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洮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杨兴艳与孙英涛妨碍诉讼行为制裁决定、民事违法制裁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艳,孙英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洮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杨兴艳。被执行人孙英涛。杨兴艳与孙英涛妨碍诉讼行为制裁决定、民事违法制裁决定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英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兴艳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英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孙英涛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兴艳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和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英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兴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孙英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兴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金安宁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秋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