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潍坊同泰电器有限公司与有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286号原告潍坊同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华,董事长。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道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同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5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