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字第4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周裕兴申请张宗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裕兴,张宗民,谢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412-1号申请执行人周裕兴,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凤来镇张家沟村4组居民。被执行人张宗民,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新鲁镇牛头河村一组1号居民。被执行人谢勇超,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凤来镇李田村1组20号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9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宗民、谢勇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勇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开设的账户存款12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