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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兴与被告晋江康大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167号原告李文兴,住晋江市。被告晋江康大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锡垣,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李文兴与被告晋江康大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已收到被告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6元,减半收取11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吴式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吕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