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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梦娥、尹忠军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梦娥,尹忠军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特字第3号申请人李梦娥,女,居民。被申请人尹忠军,女,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梦娥与被申请人尹忠军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李梦娥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梦娥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禄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