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龙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承信用社与李雪军金融借款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承信用社,李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龙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承信用社,住所地朝阳市中山大街。负责人史玥罡,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雅丽,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该联社工作人员,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李雪军,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承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朝龙民二初字第007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李雪军欠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承信用社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朝龙执字第000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中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