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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覃某奎与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奎,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875号原告:覃某奎,女,住北流市。被告:党某,男,住北流市。覃某诉党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学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