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4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承德云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利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4415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承德云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利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云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利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52元,由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涛代理审判员 张志会代理审判员 克双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