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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4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吕斌与王超、胡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斌,王超,胡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4267号原告:吕斌,男,汉族。被告:王超,男,汉族。被告:胡学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斌与被告王超、被告胡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超所有的位于宿州市三里街道观里路147号房地产一处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有效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吕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超所有的位于宿州市三里街道观里路147号房地产一处予以查封。二、对原告吕斌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联络街15号0106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房产一处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赠与、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德忠审 判 员  杨继乾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