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森林与被执行人张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森林,张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张 森 林 与 被 执 行 人 张 凤 娟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张森林,汉族乾安县人。被执行人张凤娟,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森林与被执行人张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被告张凤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3.8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