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石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春艳与李仁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荣石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桂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2月8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等产生矛盾,且被告经常对我动手,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2010年我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在充分了解之后于2014年2月8日登记结婚,并不是冲动鲁莽的行为。婚后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很好,虽无婚生子女,但对原告的孩子我一直是视为己出,且原告的女儿对我也很孝顺。我与原告生活当中相互照顾、相互搀扶、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生活中偶有争吵,如果是我做错了,我真诚的向原告道歉,希望原告能够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们还在一起好好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14年2月8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双方婚后��子女。原告与前夫之女赵某某,现年24岁,已就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有关材料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至今,虽时间较短,但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已有四年之久,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慎重处理婚姻问题。庭审中被告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并称愿意改掉以前的毛病与原告好好的生活,原告应当以此为契机,珍惜共同生活期间所建立的夫妻感情,遵照夫妻之间团结互助、相互理解、和睦相处的原则,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被告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对于夫妻间矛盾的出现与加剧,其必须认真对待,精心疏通夫妻关系,缓解夫妻矛盾,确保婚姻生活美满和睦,长期稳定。原、被告之婚姻不符合《中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法定条件,故不宜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综上,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桂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连枝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