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商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斌与被告艾纯刚、朱艳秋、朱维福、魏艳华、王益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斌,艾纯刚,朱艳秋,朱维福,魏艳华,王益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商初字第527号原告杨文斌被告艾纯刚被告朱艳秋被告朱维福被告魏艳华。被告王益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斌与被告艾纯刚、朱艳秋、朱维福、魏艳华、王益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艾纯刚在同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15000元,账号:490140121000375517。冻结被告王益冲在同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20000元,账号:490140121001909855。冻结被告朱维福在同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10000元,账号:490140121000376090。并提供宫云玲所有的中兴路龙达小区124.8平方米综合楼(房权证号:20060005**)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艾纯刚在同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15000元,账号:490140121000375517。冻结被告王益冲在同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20000元,账号:490140121001909855。冻结被告朱维福在同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10000元,账号:490140121000376090,同时查封宫云玲所有的中兴路龙达小区124.8平方米综合楼,房权证号:20060005**。上述房屋查封期间不得抵押﹑买卖、损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春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