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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俊营、刘文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营,刘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38-3号张彬,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连镇乡郝庄村,身份证号码13112719771010163X。被告:刘俊营,农民。被告:刘文文(又名刘伟伟),农民。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作出的(2015)景民小字第3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刘俊营在景县十王店信用社的存款1500元,现被告刘俊营已经给付所欠原告货款,并原告已经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俊营在景县十王店信用社的21310012100529860账户存款15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