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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德庆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决定书doc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514号申请人赵德庆,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万金花,女,193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张霞,莱州市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赵德波,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赵德俊,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赵德波、赵德俊的委托代理人)赵翠丽,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赵翠娟,女,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赵翠云,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赵德庆、万金花、赵德波、赵德俊、赵翠丽、赵翠娟、赵翠云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德庆、万金花、赵德波、赵德俊、赵翠丽、赵翠娟、赵翠云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12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赵根业名下,座落于莱州市驿道镇车栾庄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驿政字第22080227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1)字第06080227号】,由甲方赵德庆继承,归甲方赵德庆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綦俊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