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