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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