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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宏申请宣告陈立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陈宏,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长春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司机,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陈宏要求宣告陈立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立平,女,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系申请人姐姐。申请人陈宏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陈立平自幼患有癫痫病,智力低下,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对日常事务认知能力差,智力残疾二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胞姐弟,被申请人无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已死亡。现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陈立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陈宏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陈立平的姑姑陈桂华(陈桂华,女,汉族,1956年3月25日出生,长春市利民油泵厂退休职工,住长春市南关区)作为陈立平的代理人对上述事实及请求均无异议。经吉林省长春市心理医院鉴定,确认陈立平精神发展迟滞(中度)。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立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陈宏为陈立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