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三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张新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10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段修凤。被告:张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传宾。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席建霞人民陪审员 张光耀人民陪审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邵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