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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勤成与闫二斌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勤成,闫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朱勤成,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闫二斌,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博民督字第00006号支付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龙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