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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恢字第0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洪生与被执行人刘晓辉、乔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生,刘晓辉,乔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00118-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生,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被执行人刘晓辉,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被执行人乔岚峰,女,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申请执行人张洪生与被执行人刘晓辉、乔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古民二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重新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刘晓辉在中国银行锦州分行的存款2300元,连同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扣划的被执行人乔岚峰工资收入10000元已一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累计执行给付申请执行人14300元。此外,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的(2014)古民二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