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执民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叶甘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叶甘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柯执民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主要负责人:周朝晖。被执行人:叶甘花。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叶甘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衢柯商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20912.82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衢柯执民字第21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建国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沃建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