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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某房产查封、拍卖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赵某,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平民再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赵威所有的位于平舆县郭楼集南路东侧一间门面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对该房产进行处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