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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二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桦甸市新华街木兰标准件商店诉地球卫士(桦甸)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新华街木兰标准件商店,地球卫士(桦甸)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二初字第193号原告:桦甸市新华街木兰标准件商店。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经营者:张培辉,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地球卫士(桦甸)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新华街木兰标准件商店与被告地球卫士(桦甸)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新华街木兰标准件商店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新华街木兰标准件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新华街木兰标准件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桦甸市新华街木兰标准件商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凡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艾书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