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韩学武与吴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学武,吴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学武,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中,男。上诉人韩学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年9月22日受理,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4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学武,被上诉人吴建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40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上诉人韩学武。(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艳军审判员 周金钟审判员 李 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耀明速录员 赵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