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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韩学武与吴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学武,吴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学武,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中,男。上诉人韩学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年9月22日受理,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4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学武,被上诉人吴建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40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上诉人韩学武。(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艳军审判员  周金钟审判员  李 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耀明速录员  赵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