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终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冯某某犯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终字第0039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人冯某某。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张某某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犯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晋自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自诉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依据现有相关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冯某某犯有侵占罪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张某某对被告人冯某某的起诉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冯某某构成了侵占罪。经审理查明:原判的认定与本院查明的相一致。本院认为:卷中现有相关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冯某某犯有侵占罪的犯罪事实。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冯某某构成了侵占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峰审 判 员 邵彩然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郅 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