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立他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江西泽钦拍卖有限公司、德安县国土资源局拍卖合同纠纷报请移送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立他字第6号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将其受理的江西泽钦拍卖有限公司诉德安县国土资源局拍卖合同纠纷一案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西泽钦拍卖有限公司诉德安县国土资源局拍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管辖。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5日内将相关卷宗及诉讼费用移送给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曹 琛代理审判员 黄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