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619号原告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官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官某以与被告张某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