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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619号原告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官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官某以与被告张某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