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卢法执字第4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浦五军申请执行高波、常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五军,高波,常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卢法执字第468-2号申请执行人浦五军,男,1971年生.被执行人高波,男,1980年生。被执行人常艳,女,1980年生。浦五军申请执行高波、常艳民间借贷一案,因被执行人高波未按本院(2014)卢民五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常艳的工资收入(卢氏县财政局职工)每月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