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杨国勇与黄晓宇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勇,黄晓宇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旅民初字第739号原告:杨国勇。被告:黄晓宇。原告杨国勇诉被告黄晓宇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国勇、被告黄晓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使用的卫生间下水管,由于长期使用不当等原因,自本月初开始原告家出现了渗漏现象。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但均未能解决。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修复卫生间下水管渗漏现象;赔偿原告误工费300元(150元/天×2天),取证照片15元、交通费2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家卫生间下水管漏水我曾去看过,我也问过原告,该水管以前并不漏水,其是原告在排水管下安装扣板后开始漏水的。我的房屋现已经出租,该租赁人亦未进行过不当使用。故我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室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原告。被告系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室住户。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庭审中,原告出具照片证明其所有的房屋厕所内部上方的下水管道发生渗漏现象。该照片显示原告主张的下水管道系被告自排下水管道。被告对管道发生渗漏无异议,但称该漏水系因原告房屋装修所致,对此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作证。上述事实,有照片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被告自排下水管道发生渗漏,其对此负有修复义务。被告称该漏水系因原告房屋装修所致,对此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作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对原告房屋厕所内部上方的被告自排下水管道予以修复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涉案下水管系位于原告房屋内部,故被告在维修该下水管时,原告应给予被告一定的便利条件。关于误工费、取证照片费、交通费一节,因该部分费用系原告因诉讼所产生费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部分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晓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杨国勇房屋厕所内部上方的被告自排下水管道予以修复;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其他义务)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贺人民陪审员 孙淑玲人民陪审员 戴文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