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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芳芳、李丐锋与李丐锋、周微微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芳芳,李丐锋,周微微,谢爱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岩商初字第76号原告:周芳芳,经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谷荣锦,永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丐锋,经商。被告:周微微,经商。被告:谢爱花,经商。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芳芳诉被告李丐锋、周微微、谢爱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芳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芳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23元,减半收取761.5元,由原告周芳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肖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利广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