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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贺富强申请执行丁爱平查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解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贺富强,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郭卫群,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爱平,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二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4月24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相当于被执行人丁爱平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执行员  常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