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769号罪犯陈松,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1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8日作出(2008)万刑初字第6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9,389.71元,品除已支付的16,000元后,还应赔偿33,389.71元(未赔偿)。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渝二中法刑终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万刑初字第6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与原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该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万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31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松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松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陈松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光堂出具的谅解书在卷,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对该犯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罪犯陈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虽然该犯附带民事判决未履行完毕,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对该犯表示谅解。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罚金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