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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彭宜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宜发,纪鸿军,陈凤,陈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2200号申请执行人彭宜发,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纪鸿军,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凤,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玉花,女,194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关于彭宜发申请执行纪鸿军、陈凤、陈玉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296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纪鸿军、陈凤、陈玉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29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