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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只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初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初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初某负担。审判员 王  克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衣凌云(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