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7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681号原告王×,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被告陈×,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易镁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