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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681号原告王×,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被告陈×,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易镁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