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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14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安徽南天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芜湖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南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1421-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南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芜湖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三里镇方桥中心村。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3)南执字第01421号查封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芜湖市鑫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陵县三里镇方桥中心村(合同编号:3402232011﹤9﹥,面积为542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