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娄代霞与蚌埠市冶炼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代霞,蚌埠市冶炼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娄代霞,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蚌埠市冶炼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邓帮全,厂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娄代霞与被执行人蚌埠市冶炼厂劳动争议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蚌劳人仲裁(2013)5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智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