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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蒋杰与陈百伍、陈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杰,陈百伍,陈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347号原告:蒋杰,男。委托代理人:李明闯,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百伍,男。被告:陈贺,男。委托代理人:刘思义,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杰诉被告陈百伍、陈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杰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元,由原告蒋杰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