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国龙诉眉山市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方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龙,眉山市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方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眉民初字第194号原告王国龙,男,汉族,1949年7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牟乾中,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波,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眉山市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金安,董事长。第三人四川方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龙诉被告眉山市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方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龙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眉山市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方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国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龙撤回对被告眉山市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方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7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李 挺代理审判员 李 迪人民陪审员 林益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怡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