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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年诉被告李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年,李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89号原告刘年,男,汉族,农民。被告李顺国,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年诉被告李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年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权人民陪审员  谢吉伟人民陪审员  刘学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姝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