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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中民三终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肖永强与郭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自强,肖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安中民三终字第9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自强,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侯爱国,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永强,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郭自强因与被上诉人肖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新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自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自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自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上诉人郭自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