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中民三终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肖永强与郭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自强,肖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安中民三终字第9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自强,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侯爱国,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永强,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郭自强因与被上诉人肖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新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自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自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自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上诉人郭自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