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浏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浏阳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姜希亮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姜希亮,姜鹏,邹树清,张常清,胡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姜希亮被执行人姜鹏被执行人邹树清被执行人张常清被执行人胡美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希亮、姜鹏、邹树清、张常清、胡美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姜希亮、姜鹏、邹树清、张常清、胡美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征求浏阳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3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